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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适应新形势的医械临床试验管理体系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6-06-13 10:36:02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6月1日实施。《规范》结合我国国情和新形势下监管需要,经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制定完成,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对规范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提高我国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规范》制定的目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给新形势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带来什么变化?就公众关心的问题,记者专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相关负责人。

  记者:首先请您谈谈《规范》制定的背景。

  负责人:通过临床试验获得有效数据是评估医疗器械是否安全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机构经过长期的监管实践逐步制定了较为成熟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标准或规范要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155)。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该规定对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认知的不断深入,其不足也逐步显露,如该规定过于原则和粗放,条款不够全面和清晰,而且随着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新材料科学的迅速应用,该规定已难以满足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现状,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记者:请问《规范》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负责人:目的是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保护(人体)受试者及相关人员的权益;确保试验实施的科学性以及试验结果的可信性;明确界定各方职责,便于各方操作,提升各方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有利于医疗器械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促进医疗器械临床其他相关规定的制定出台或改进。

  适用范围:《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记者:听了您的介绍,应该说《规范》的制定,对强化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提高我国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负责人:是的。《规范》的制定,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完善监管法规体系的要求,是加强依法行政,落实“三定”规定的需要,是监管现实的迫切需求。实施《规范》有相关法律法规做依据,有国务院“三定”规定做依托,有多年器械临床试验实践做基础,有发达国家的经验可参考,有药品GCP实施26年的经验借鉴,同时,公众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对用械安全的更高要求,境内外生产企业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意义的更深层次认识,以及广泛征求意见和前期试用的基础,均可说明其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重要意义。

  记者:《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规范》共十一章九十六条,主要借鉴有关临床试验经验,结合我国监管实际和医疗器械特性,从保护受试者权益、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行为出发,明确了实施试验的前提条件,规定了申办者、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监管部门各方职责,突出了临床试验机构试验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的作用,强调了相关各方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风险和质量控制。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对《规范》的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第二章“临床试验前准备”共七条,明确了启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具备的软硬件条件,规定了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行政审批、属地备案等要求。第三章“受试者权益保障”共十三条,对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做出具体规定。首先强调了遵循伦理准则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其后明确了实施伦理保护的具体措施,规定了在试验前和试验过程中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资料和报告。该章节还规定了受试者享有知情、随时退出的权利和具体执行的方法,并对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修改和签署前的准备、一般情况和特定情况下如何获取知情同意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章“临床试验方案”共四条。主要是对临床试验方案的组织制定、内容和修订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申办者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制定的组织者。对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证实的全新产品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提出要求。明确了医疗器械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定义和实施的要求。第五章“伦理委员会职责”共八条,主要阐述了伦理委员会的组成、构建、工作程序、职责、需要审议的要点等内容。明确了伦理审查中应当包括对该临床试验科学性的审查。在赋予伦理委员会同意临床试验开展权利的同时,还赋予其可以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的权力,切实保障了受试者权益。第六章“申办者职责”共二十一条,对申办者主要职责和提供的文件做出了具体规定,还规定了监查员及核查员的选定、工作范围和承担的责任,明确了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和可靠以及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负责。第七章“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共二十一条,是对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职责要求。规定了研究者的资格条件,明确了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在试验前、过程中、试验后的职责,重点提出研究者应采取有关措施,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维护受试者的权利。第八章“记录与报告”共七条,是对临床试验过程任何观察与发现的记录要求和临床试验报告编制要求。第九章“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共三条,对试验用医疗器械标识、记录和使用进行了规定。第十章“基本文件管理”共三条,是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过程中和试验后形成的有关文件保管的规定。第十一章“附则”共四条,用于规定一些用语的含义,特定事项的说明,实施日期等事项。

  记者:《规范》与原规定的主要不同点有哪些?

  负责人:首先是总体框架的变化。《规范》增加了四个章节,分别是临床试验前准备、伦理委员会职责、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管理;修改了一个章节,即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修改为“记录与报告”,在保留修改临床试验报告部分上,增加了临床试验的记录部分;取消了相关附件,规定了相关格式范本另行制定,为更好地实施《规范》,提供了更为方便的路径;采用了更为通用规范的术语。

  其次是主要内容的变化,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涵盖了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从保护受试者权益、规范临床试验行为出发,明确了试验的前提条件,规定了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监管部门等各方职责,突出了机构中试验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的作用,细致地强调或提出了试验前中后期SOP文件制作、监查、核查等试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环节等。

  二、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同时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强调了试验结果的可追溯、临床试验全过程涵盖内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定义、临床试验应当遵循的三大原则等。

  三、删除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内容。由于目前国际上医疗器械监管的通行做法并未严格区分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难以对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的临床试验方案做出不同的硬性规定,现实意义不大,所以予以删除。

  四、明确了监管职责,提出了全新的监管理念。明确了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描述了“审批”和“备案”的规定。

  五、明确了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前准备相关要求。即:充分的科学依据,明确的试验目的及预期受益和风险比;临床前研究必须完成结果支持。质量检验结果包括自检报告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延长了注册检验报告的有效时间(最后一个协议或合同签订时间为节点,这个时间要求也是控制试验同期进行的有效手段);符合要求的充足的试验用医疗器械;选择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组织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等方面的内容。

  六、明确了“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由于试验用医疗器械直接用于人体,其质量和稳定性必须得到保证,因此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必须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求企业提供通过质量体系考核条件下生产的试验用医疗器械是不现实的,但是试验用医疗器械直接用于人体,其质量和稳定性必须得到保证,因此要求企业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生产必须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且应有相应的记录,并由企业提供真实性声明。

  七、《规范》特别注重对受试者权益的保护,在制度和要求上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审查要求;严格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明确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和知情同意的方法要求;《规范》还要求申办者应当为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八、《规范》首次提出了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概念,并对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伦理审查和实施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这些新理念更符合国际趋势。同时,对多中心概念进行了解释,为三家以上,也就是说,选择两家试验机构开展试验的不属于多中心试验,应当各做各的试验,按照要求各出各的报告,且应当独立符合相关要求,这也体现了生物统计学——可重复的要求。

  九、《规范》提出了临床试验机构中的伦理委员会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对临床试验机构的条件和责任予以进一步强化。同时,明确规定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是临床试验具体施行和报告撰写的责任主体,某种意义上是为政府把关的。也就是说,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内容应当是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来做的,申办者通过策划、制定有关文件和选派监查员、核查员对临床试验实施监查、核查等措施手段,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负最终责任,绝不允许越位代劳、将试验拆分外包,这是国情,与其他国家要求不同。

  十、在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上,除申办者外,《规范》还明确了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接受有关方面监查、核查或检查的义务。并规定了试验各方违规时的报告处理程序。

  十一、《规范》明确规定了申办者应当按照试验用器械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还规定了尚未在境内外批准上市的,安全性、性能从原理上还未经医学证实的新产品,临床方案设计时一般应当先进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待初步确认其安全性后,再根据统计学要求确定的样本量开展后续临床试验的要求,这里指的是一个方案中的一部分。

  十二、《规范》增加了“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章节,提出了试验用医疗器械包装、标识、记录、使用、储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SOP制定),以及申办者和研究者各自对于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管理职责。尤其是“试验用”字样。

  十三、《规范》规定了申办者若采用电子临床数据库或者远程电子临床数据系统,则应当确保临床数据的受控、真实,并应当形成完整的验证文件。这条主要是要求申办者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必须有所规定,但真正实施的应当是试验机构。

  十四、《规范》明确了申办者、试验机构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的保管责任,解决了以往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管理缺乏依从性的问题。

  记者:您对《规范》实施后有哪些建议?

  负责人:首先是对研究者的建议。要理解监查、核查和检查的意义;要改变原来的工作方法,严格按照SOP开展试验;要考虑受试者的安全、隐私,尊重并维护受试者权益;要认识到开展器械临床试验,不仅有利于提高医疗质量,提高临床研究水平,而且对培养提高自身的伦理意识和科学研究精神有极大的作用;必须认识到实施临床试验应当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要对得起国家、人民,尤其是病患者,同时也要对得起申办者。

  其次是对试验机构的建议: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制度,搭建和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平台;要强化试验机构内试验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的职能和人员配置,充分发挥其作用;要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加强或增设医学统计部门,提高单位的研究水平和能力,提升其给单位带来的美誉度;要加强管理,切实负起责任;要建立院内试验的质量控制体系;要认真、严格、慎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有关职责;要做好有关培训、监查、核查工作并留记录;要转变观念,舍得投入,严格遵循《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要了解自己在临床试验中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对试验的全过程实施质控,确保试验真实、合规、完整、科学并按计划完成;要勇于尊重事实,对试验结果不理想的一定要认真分析、研究,找出原因,科学处理。

  
第三是对监管者的建议:要在《规范》框架下科学组织制定部分类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进一步详细地指导有关试验,同时要优化审评审批服务,推进或简化乃至取消对试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变认定机构为监管试验项目,让更多符合试验机构条件的、愿意承担试验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够较为容易地实施试验;要建立信息平台,方便备案查询;要大力组织培训,达到全覆盖,审评审批人员、试验机构有关人员、申办者有关人员和监督检查有关人员均应得到有效培训。(赵宗祥)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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