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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解读新修订《食品安全法》
预防为主 风险管理 全程控制 社会共治
来源: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04-30 16:39:39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该法确立了哪些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在监管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创新?又有哪些变化和特点?对此,记者专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滕佳材。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哪些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

  滕佳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

  具体来说,在预防为主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例如,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例如规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要增加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参加,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如何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滕佳材: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对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遵循的总原则写入,并在具体条文中从五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强化行业自律。在继续强化行业自律要求的同时,增设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二是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增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三是强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业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是强化群众监督。为增强投诉举报的积极性,特别是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五是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自律。新闻媒体一直是发现和揭露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推进我国食品安全进步的主要力量之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继续强化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的同时,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并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监管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创新?

  滕佳材:一是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为提高监管效果,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和监管资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二是增设责任约谈制度。为督促履行有关方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增设了责任约谈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三是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并可以向投资、证券等管理部门通报。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

  滕佳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要求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

  滕佳材:地方政府守土有责,应当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负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二是实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做出评议和考核。三是强化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监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四是强化责任追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情形,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如何规范互联网食品交易等第三方平台?

  滕佳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明确了三项义务:一是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二是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如何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过程控制和监督?

  滕佳材:原料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的要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的原料品质进行了规定,还提出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等程序性要求,以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问题可溯。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等信息,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益的客观要求。正如目前总局在餐饮服务行业积极推进“明厨亮灶”的做法,就是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优化场所布局,采取透视明档、矮墙展示、视频传输、参观回廊、开放式厨房等多种方式,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展示在消费者视线下,揭开后厨的“神秘面纱”。根据这项鼓励性规定,“明厨亮灶”做法将全面推开。

  记者:为什么要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行注册管理?

  滕佳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食品有严格的适应症和禁忌症,需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疾病状况的营养需求选择产品。因此,该类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其产品配方研制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应当科学合理;原料质量应当严格把关;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应当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营养成分含量应当稳定,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准确规范。总局通过实行产品注册,审查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使用)效果等材料,保障产品适用人群的营养需求和食用安全,避免引起不良反应。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监管做了哪些新规定?

  滕佳材:由于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不完善,保健食品市场混乱问题较为突出。在这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保健食品是否实施注册制度、应如何加强监管,成为立法的焦点之一。监管制度从模糊到清晰,监管措施由单一措施到多措并举,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展。一是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和备案分类管理制度,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功能目录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明确原料用量和对应功效,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施备案管理。三是明确了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等。四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五是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

  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是如何规定的?

  滕佳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并明确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抽查检验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抽样检验是通过对末端产品依照法规标准进行检验,防止不合格产品危害消费者健康的有效手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消费量大、社会广泛关注的蔬菜、生鲜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农药兽药残留为重点监测项目,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环节和场所进行抽样检验。

  以2014年为例,总局委托地方抽验食用农产品近7000批次,重点监测问题多发的氧乐果、敌敌畏、恩诺沙星、克伦特罗、强力霉素、土霉素等60多项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指标。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总局已部署地方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依法查处,并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们将在研究加强与农业部门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机制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覆盖率:

  
一是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自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是要求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蔬菜、畜禽肉、水产品等鲜活食用农产品为抽检重点,加大抽检力度。三是总局根据情况直接针对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生产企业进行计划性或者突击性抽样。监管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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