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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5-07-17 16:41:32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人们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新法之“严”体现在何处?和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有什么变化?7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做客新华网,为网友解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两个字概括新法变化——“新”、“严”

  徐景和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最大的变化能用两个字来概括:一是‘新’,二是‘严’”。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内容新增了50多条,对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新增一些重要的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以监管制度为例,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等20多项。

  徐景和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刑事责任优先。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二是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三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例如,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四是资格处罚力度加大。比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又如,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

  五是一年三次违法,责令停产至吊销许可证。多次违法行为,有些企业过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是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担当。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管理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登记审核的义务,使消费者产生损害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七是惩罚性赔偿最低赔1000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八是确立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风险是认识食品安全的“金钥匙”

  徐景和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总则当中确定了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新法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上有很多重要的内容,风险是认识食品安全的“金钥匙”。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食品监管部门要根据风险监测评估的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也就是说风险分级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同时也是很重要的原则。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和评估基础上确立了风险交流的制度,包括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和交流。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新法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新法特别强调责任约谈,责任约谈不是行政处罚,但是震慑力可能更强,对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新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全程控制,要求国家建立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部门间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通过制度、机制和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可控制、可追溯。

  六是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有召回制度,但其中的“召回”主要是指生产者的召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扩大了食品召回范围或者召回原因的同时,增加了经营者的召回制度。

  明确保健食品双轨制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以及保健食品的生产实行注册审批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保健品市场,将大量不合规的产品挡在门外,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审批制弱化了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造成了“重前置审批,轻后市监管”的现象。

  徐景和指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新原料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要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当中,属于补充维生素或者是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概念。徐景和介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录对原料的名称、用量以及对应的功效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对于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徐景和还对新法规定的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保健食品的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避免和药品混淆。它的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应当载明适宜的人群、不适宜的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并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徐景和介绍,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要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行GMP管理,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障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强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有利于整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也有利于帮助消费者科学选择、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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