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食药科普网
明码标价不是“天价家常菜”挡箭牌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2017-07-20 12:02:11

  □吕也玫

  天涯社区的一则帖子称,7名广州游客在广西北海就餐被宰,点6个菜共花了2023元。当地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后表示,游客所点的几个海鲜品种市场价较高,目前暂不能定性为欺客宰客行为。(7月18日中新网)

  当地工商部门之所以暂不定性为欺客宰客行为,多半是因为商家已经明码标价了。殊不知,明码标价不是“天价家常菜”的挡箭牌。因为大排档里的炒油麦菜、咸鱼茄子煲、白灼大虾、车螺芥菜汤、蒜粉螺、龙须鱼等都是常见菜,点这六个菜居然花费2000多元,肯定不合理,没有做到“明码实价”,偏离市场波动价和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太远,没有体现出消费公平,难以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讲,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获悉商品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六个菜中的一碗车螺芥菜汤要307块钱,这道家常菜是否为暴利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权呢?值得考量。从公共服务上讲,大排档是公共服务场所,理应遵守公共服务行业道德,家常菜收“天价”,有违公共服务行业道德规范。

  “天价家常菜”的背后,主要是这类商家习惯于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钻法律法规的空子,赚昧心钱。因为物价部门对经营性收费只管是否明码标价,对已明码标价的不予干涉;工商部门认为商务部和餐饮行业协会都没明文规定,只要明示了,就不存在价格欺诈,他们也不管。于是,商家自主定价,想怎么收费就怎么收费。其背后不仅折射出公共服务行业标准不完善和行业自我约束力不强。试想,当一盘菜高得离谱时,应该请商家拿出合理标价的理由,如果拿不出,就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虽说商家有自主定价权,但在市场经济不完善、消费者保护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政府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这种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如果家常菜标“天价”,没有充足的理由,就难以体现出消费公平的原则。何况,自由市场不是万能的,还必须遵守行业道德,商家只有在金钱与道德之间把握好平衡度,才能体现出消费公平。鉴于此,对这种“天价家常菜”,当地有关监管部门应该给餐饮服务收费特别是明码标价立个规矩,以免个别商家拿明码标价当作挡箭牌,宰消费者,发不义之财。

责任编辑:赵文强
主办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391号  电话:83720000    关于我们
备案序号:冀ICP备06018924号-54  技术支持:长城新媒体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