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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出台《意见》促进监管科技成果转化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7-08-29 14:58:29

  本报北京讯(记者朱国旺)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监管技术手段和方法等现实生产力转化,8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科技成果的范围和内容、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人员创业等8个方面提出了33条意见。

  《意见》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食药监管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支撑机构(包括从事检验检测、标准、审评、审核查验、监测、评价、信息等方面工作的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法人和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以及未能产生经济效益或者未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能够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公益性科技成果,如标准、规范、补充检验方法、技术方案和研究方法等。

  《意见》明确,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是食药监管系统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部门。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以及总局有关直属单位,应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制定相关制度,采取激励措施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食药监管系统内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依法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

  《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意见》提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意见》同时明确,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人员创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及示范引导,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登记及年度报告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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