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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实做 根治欺诈和虚假宣传痼疾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7-09-18 12:54:38

  □叶贤圣

  9月4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召开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职责分工等进行了严密部署。这是对今年7月份上述9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具体落实。

  笔者认为,整治要取得实效,必须动心思、下真功、务实做,才能根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痼疾。

  强调全程治理

  欺诈和虚假宣传并非局限于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一个环节,而是贯穿于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因此,整治工作必须着眼于食品、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整个链条。

  在生产环节,必须明确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依法生产的基础上如实界定产品的宣传定位,严格依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有关标签、说明书的规定,确定产品的说明和标签内容。抓住源头治理,可以节省监管成本和监管力量,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流通环节,应通过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对标签失实、虚假声称的行为形成追溯态势,以追溯机制倒逼经营单位及广告媒体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审核查验制度,让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没有生存空间。

  注重力量整合

  此次会议要求整治达到“统筹推进、步调一致、协调联动、衔接顺畅”的效果。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层面予以理解:

  一是实现监管力量之间的整合。此次整治行动参与部门多、涉及范围广,这种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整治,有利于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条块结合、分进合击、协同推进,有利于监管资源在短时间内集中释放,从而产生强大的整合力量和治理能力。这个过程需要特别注重发挥各级、各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日常办公机构的协调作用,切实起到“对表校时、统一步调”的作用,避免出现“表多了反而干涉时间判断”的现象。也就是说,整治过程中各地出现误差、进度不一在所难免,关键是要树立整合思维,及时采取推广典型经验、通报经验教训等有效措施,以统一节奏、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二是注重行刑衔接。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有效衔接,保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案件及时移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同时通过严格执法和司法,进一步实现法律的评价、预测、教育、指引作用,进而产生更为广泛的警示作用。

  三是注重监管主体、责任主体与发布平台之间的协同配合。通过建立健全失责必问的运行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各级监管干部守土有责的责任心。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宣传媒介是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重灾区”,前置的广告审查、审批工作再严格,如果宣传媒体过度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不依法履行检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就不会绝迹。因此,媒体要有准确识别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能力,更要具备将虚假宣传挡在门外的责任心。这个责任心的树立既需要媒体的自律,也离不开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发挥长效机制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可谓屡禁不绝。2013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保健食品“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专项行动,违法行为虽有所收敛,但时间一久又出现反弹。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食品、保健食品的欺诈和虚假宣传经过改头换面,无孔不入。一些生产经营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通过论坛、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以“过来人”身份,夸大食品、保健食品的功效,具有极大的迷惑性。这种在网上分散传播、化整为零的宣传方式,加大了监管人员锁定目标的难度,增加了监管成本。由此可见,在网络营销时代阶段性专项整治的效力会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认为,以专项整治手段打击食品、保健食品的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应注重“治病”与“防病”相结合,将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把取得的实践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总结成规范性文件,形成一系列制度化的制约手段,彻底改变以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象。

  实际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已经为长效机制建设留足了拓展空间。该方案从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责任追究入手,紧紧抓住“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两大关键,强调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事中事后监管。这预示着,无论何时、何种环节发现未经审查或虚假发布的违法广告,都将对违法宣传行为追究到底,从而有利于打消生产企业和宣传媒体违法宣传的侥幸心理,堵住漏洞。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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