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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问答(五)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7-11-16 19:17:01

  问:具有双重属性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执行哪些标准?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同时具有食品原料的属性,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当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则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例如:聚葡萄糖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增稠剂、膨松剂、水分保持剂、稳定剂等功能。除具有上述食品添加剂功能外,该物质还是一种可溶性膳食纤维。当该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该遵守GB 2760的规定,当该物质作为可溶性膳食纤维在食品中使用时,属于食品原料而不是食品添加剂,因此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问:粉皮类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执行哪些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可作为膨松剂在粉丝、粉条(食品分类号为06.05.02.01)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铝的残留量≤200毫克/千克(干样品,以Al计)。干制粉皮和湿制粉皮、粉皮类产品的生产原料、加工工艺与粉丝、粉条基本一致,仅产品形态不同,可参照该公告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在粉丝、粉条中的使用规定执行。

  问:粽子等水蒸类糕点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执行哪些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对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该标准中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主要以食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情况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加工工艺特点的原则进行划分。食品分类系统中“07.02.04中式糕点(月饼除外)”涵盖了水蒸类糕点。根据生产产品原料、加工工艺等特点可以归类为水蒸类糕点的,可以按照GB 2760-2014中中式糕点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问:食品加工过程中是否允许使用过氧化氢?

  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的GB 2760将过氧化氢列入了《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同时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指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加工过程中使用过氧化氢是为了对终产品发挥漂白、防腐等作用则不符合GB 2760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本文选编自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食品安全标准应用实务》一书)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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