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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解读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事项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8-04-20 14:33:10

  本报北京讯(记者陈燕飞) 4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问题发布政策解读,进一步明确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五项具体事项。

  今年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等内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公告》作出解读:一是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二是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三是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四是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五是《公告》中第三条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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