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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药监机构改革考验使命担当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9-02-18 10:21:24

  省级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如何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条件办事?如何确保中央下放的事权接得住、管得好?近来,本报在一版头条陆续推出江苏省、天津市和福建省的有益探索,回答了省级药监机构改革亟待解决的这些问题。

  综观江苏、天津、福建的药监机构改革方案,既有总体上同国家药监机关相对应的“规定动作”,又有因地制宜的“自选动作”。江苏省药品监管局在南京、无锡等10个市设置分局,作为省局派出机构;天津市药品监管局下设第一至第五药品监管办公室,作为5个派驻片区药品监管机构;福建省药品监管局分设福州、厦门、三明3个正处级药品稽查办公室,作为省局派出机构。三省(市)药监机构改革的坚实步伐,让人们再一次看到推进药品监管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决心。

  机构是职能的载体,职能是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这轮药监机构改革,重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国家局负责药品研发环节的监管,省级局负责药品生产环节、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这表明,药监机构改革的核心是转变职能和厘清责任。

  从新职能看省级药监新机构的设置,其显著特征不是小修小补而是大刀阔斧,不是细枝末节而是建梁架柱,不是简单的“加减法”而是整体的系统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就是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要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职到位、流程通畅。”按照这个要求,省级药监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对于地方药监体制改革而言,具有“纲举目张,执本末从”的特殊地位;对于全国药品监管系统来说,具有“一子落而满盘活”的特殊作用。机构设置科学合理,职能边界清晰明确,省级药监机构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就能得以充分发挥和提高,否则,便会形成“中梗阻”,既不利于全国药监体制优化、协同、高效,更不利于打通地方药监体制改革的“最后一公里”。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俗”。推进地方药监机构改革,尤应做好“因地制宜”这篇文章。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如果搞“一刀切”、凡事“上下一般粗”,显然不是从实际出发,难以符合各地医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想激活地方药监机构改革的一池春水,必须在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基础上,用好中央赋予的自主权,体现地方的灵活性与创造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统筹优化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构建从中央到地方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并进一步明确提出,“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允许地方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着眼于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这些政策为省级药监机构改革创新提供了基本遵循。

  江苏、天津、福建的做法和经验启示我们:省级药监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也要像国家药品监管局那样力求“四个突出、四个强化”:突出专业属性,强化特殊监管;突出改革创新,强化效能提升;突出监管体系,强化能力建设;突出风险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思想再解放、改革再深入、工作再抓实”,做好省级药监机构改革工作必须要有这样的高标准、高要求,必须要有这样的新担当、新作为。要让改革认识论、方法论与日新月异的改革实践相匹配,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及时调整工作机制,理顺各层级的工作关系,加快建立起与各自职责相匹配的监管力量,使新监管体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不断提高药品监管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切实担负起新时代药品监管新使命新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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