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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注十问
来源: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05-07 09:14:31

  (范斌)

  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组成成分,它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标注问题一直是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所关心的热点问题,那么,食品添加剂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如何标示呢?怎样标示食品添加剂才是正确规范的呢?下面我们将用问答的形式来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做出一些解读。

  1、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食品添加剂如何在食品中标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

  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3、标示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二)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三)“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四)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五)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4、标示食品添加剂时,必须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吗?

  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附录B(GB 7718-2011)中的任意一种形式标示。

  5、若两种食品添加剂共同起某一作用,可否一并标示?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例如:卡拉胶与瓜尔胶在食品中共同起到增稠剂时,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

  注意: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6、复配食品添加剂如何标示?

  当食品中添加复配食品添加剂时,复配添加剂应展开,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7、加工助剂怎么标示?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的规定: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8、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方式?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9、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当怎么标示?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如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

  10、关于葡萄酒中的二氧化硫如何标示?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作者系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食品安全检验业务方面管理和研究。)

责任编辑:尹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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