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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考核重在依法问责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2016-09-08 11:30:51

  □廖海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的具体应用将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弄虚作假将被追责。(8月30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食品安全工作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态势总体向好。然而,食品安全事件仍常有发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形成严重挑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究其根源,不啻与制度设置不科学有关,更与我们对地方政府和官员考核问责不力有关。因此,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政府和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已是迫在眉睫。

  其实,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早有制度设计。在2012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食品安全就首次明确被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不难看出,此次《办法》是对新食品安全法的及时回应和之前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应当承认,在当前诸多工作已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情况下,国务院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省级政府评议考核,彰显的是“敬畏生命”与“敬畏健康”的意识,令人充满期待,也颇具积极意义。诚如国务院食安办有关负责人所表示的:“出台《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维护和促进全民健康”。很显然,这在现有食品安全困境下,出台《办法》是对政府保证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性明确,此举,无疑为地方政府戴上了一道“紧箍咒”。

  笔者认为,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评议考核,实质上是一种问责制度的设计。而问责有效的基础是权责划分清晰。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考核只是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部分,食品安全责任占比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此项考核力度的大小,如果比例失衡,制度初衷将打折扣。以此而言,在食品安全考核的大方向下,还需有细化的责任落实机制,只有层层传导、压实责任,政策效力才能不折不扣地发挥作用。

  保障食品安全,本来就是地方政府应尽之责。最及时、最有力的问责能够促使地方官员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更有利于激发“一把手”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从而形成“一龙压阵,九龙治水”的良好格局。反之,如果缺乏必要的问责措施及效果,考核就很可能成为“纸上谈兵”。因此,我们迫切期待着更有针对性、操作性、执行力的食品安全问责制度出台,以问责制度体系的有力保障,让考核真正发挥出“指挥棒”作用。

  具体而言,首先,只要食品安全出了问题,上级政府就应该启动雷厉风行的问责机制,不拖拉,不护短,不徇私,透明公开。不能像既往一样,等媒体批评后,再去“慢慢处理”。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不仅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约谈,还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即是一种有力的问责形式。

  其次,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失职或渎职行为,也有待引入司法领域,追究法律责任。毕竟,考核属于行政内部的评价,在权责划分上容易引发争议,做好行政问责与司法裁决的衔接,激活司法力量,既可保障问责的公平,又能确保法律对于地方政府及监管者漏洞的威慑。

  此外,为保证考核的公正性,有必要通过参与机制建设,引入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舆论在内的第三方力量参与到考核中来,增加民意的分量,打破考核的“唯上”倾向。所以,强化第三方力量的监督权,“倒逼”问题的公开化是夯实考核效力的必要举措。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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