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食药科普网
依法标示应成食品行业底线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2016-11-03 11:01:43

  □史洪举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标签、说明书和广告方面,《草案》规定,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显著标示。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标注“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保健食品只能标注注册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选购食品时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本产品不添加色素、不含防腐剂”等类似内容,于是便对该产品产生信赖,认为该食品对人体没有危害,属于安全、健康、绿色产品,而其他未做相应标示的食品则可能系劣质产品。按照规定,此类添加剂或物质本就不应当使用,否则就属于不合格食品,应受到相应处罚。

  其实,不滥用标示也是对生产厂家的最低要求。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当做到诚实守信,不欺不诈,就是有一说一,不隐瞒产品的性能、原料、来源及可能对人体造成的负面影响;违反者既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又可能因欺诈而承担退一赔三乃至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

  虽然说,质量是产品的王道,但标示也是产品取信于人的关键因素。绝不能将食品行业的产品标示视作可有可无、可轻可重的事情。只有做到如实标示,不虚构事实,不隐瞒真相,不故意模糊词汇,制造误解,方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进而让消费者在信息透明的环境中有所比较,有所挑选,做出符合真实意愿的判断和选择,不被虚假违规标示所欺骗。

责任编辑:赵文强
主办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391号  电话:83720000    关于我们
备案序号:冀ICP备06018924号-54  技术支持:长城新媒体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