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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联合整治食品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7-07-14 15:44:35

  本报北京讯(记者马艳红)为进一步规范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整治欺诈和虚假宣传,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9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针对食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重点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及进口食品、保健食品,通过网络营销、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骗性销售产品、欺诈消费者,以及违法添加药物和其他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问题。

  通知明确了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责任。食品和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通知要求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对涉嫌非法添加药物和其他非食用物质、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治理食品及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与成效,将纳入2017年省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此次专项整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一方面,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回应社会关切,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进行公开曝光。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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