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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问答(四)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7-11-09 13:53:53

  问:食品用香料执行什么标准?

  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该品种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2013)规定。

  根据食品用香料技术要求,如果GB 29938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确有必要另行制定单个品种的食品用香料标准的,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程序制定。

  问: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①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②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③加工助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问:餐饮环节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执行哪些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等规定,按照GB 2760等执行。GB 2760中“食品分类系统”是以食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为基础,结合食品加工工艺特点的原则进行划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上述食品分类依据,确定其加工食品的类别,并根据确定的食品类别按GB 2760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问: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执行哪些标准?

  对2011年5月前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之后申报的保健食品,其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GB 2760的规定。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食品分类系统未单独规定保健食品类别。具有普通食品通常形态的保健食品可按照食品分类原则确定食品归属类别。

  (本文选编自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食品安全标准应用实务》一书)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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