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2024年11月2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我省获批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为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提升药品审评审批效能,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登记人)药品重大变更补充申请申报提供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推动需要核查检验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由200个工作日缩短为60个工作日。
二、服务范围
前置服务范围为化学药品(包括原料药)上市后药学重大变更。药学重大变更需开展临床研究的,变更原料药、辅料、药包材供应商且变更后产品登记状态为“I”的,以及一致性评价申请等不属于试点前置服务范围。
三、机构及职责
省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试点前置服务工作,承担资料接收、前置指导、立卷、启动核查检验等工作。
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南片区)承担前置核查工作。
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承担前置检验工作。
四、前置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持有人/登记人完成上市后变更研究工作后,可在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提出前置服务申请,并同时将光盘资料邮寄至省药品审评中心。首次提交申报资料可暂不提交完整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前置服务与稳定性研究可平行开展。
(二)资料审查与补正
省药品审评中心参照上市后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现行技术要求开展资料审查。经审查存在一般性缺陷需要补充资料的,省药品审评中心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一次性告知持有人/登记人需要补充资料的内容。
持有人/登记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研究并重新提交全套完整的资料(除稳定性研究外)。如持有人/登记人不能按时补正资料,省药品审评中心可在“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终止前置服务申请,持有人/登记人也可在“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主动终止前置服务申请。持有人/登记人可在完善研究后再次提出前置服务申请。
(三)前置核查和检验
申报资料经初步审查不存在实质性缺陷或其他影响开展核查、检验缺陷的,省药品审评中心按照《药品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决定是否启动前置核查和检验,并向持有人/登记人发出核查/检验通知书。
持有人/登记人应在收到核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南片区)联系开展注册核查。
持有人/登记人应在收到检验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与省局药品注册管理处联系抽样,5个工作日内送至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
原则上每个补充申请前置服务事项3个月内只提供一次前置核查检验服务。
(四)综合立卷审查
持有人/登记人应在前置服务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稳定性研究,并将包含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全套资料以光盘形式提交省药品审评中心。
持有人/登记人根据稳定性研究情况等决定不再进行此次变更的,可以在“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主动终止前置服务申请。持有人/登记人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接收立卷审查“通过”的结论后,可以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正式提出补充申请,正式申报资料应与前置服务最终版资料(如SM3值等)保持一致。
(五)前置服务地点及联系方式
1、省药品审评中心(前置指导、立卷服务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联系电话:0311-67305177,0311-67305162。
2.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南片区)(前置核查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联系电话:0311-87607755。
3、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前置检验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219号,联系电话:0311-69086005。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