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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红芪等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公示
来源: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10:52:2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要求,按照《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部署和《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我局组织完成了红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新增)、猴头菇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新增)和水蛭(蚂蟥)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修订)审评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间,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如有异议,请及时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专项工作办公室,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相关单位未反馈意见建议,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 系 人:李青,电话:0311-83720058

电子邮箱:ypzcclq@126.com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西路45号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1.红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2.猴头菇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3.水蛭(蚂蟥)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4.水蛭(蚂蟥)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修订明细表.xlsx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李青荃
主办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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