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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袭,明年起影响药店
来源:中国药店、湖北药监 2026-01-05 10:03:55

  2026年1月1日起

  一大批新规将落地实施

  涵盖医保药品目录

  药品扫码追溯

  “双通道”药品等多个方面

  将对药店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及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将执行

  国家医保局、人社部组织调整并制定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及首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新版药品目录纳入了一些弥补基本医保保障空白的药品,如三阴乳腺癌、胰腺癌、肺癌等重大疾病用药;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螯合剂不耐受的地中海贫血症等罕见病用药;糖尿病、高胆固醇血症、自身免疫性疾病等慢性病用药。

  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纳入19种药品,包括CAR-T等肿瘤治疗药品,也有神经母细胞瘤、戈谢病等罕见病治疗药品,以及阿尔茨海默病治疗药品等。

  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增至3253种(西药1857种、中成药1396种),肿瘤、慢性病、精神疾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重点领域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药店经营者应及时梳理新旧目录变化,调整药品采购与库存结构。同时关注政策动向,提升对创新药、罕见病药的供应能力,以满足患者多元化购药需求。

  2.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购药小票需同步显示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2026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医药机构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为了落实这一要求,各省相继出台配套落实政策,各地核心要求基本相同,但具体要求略有差异,主要体现在库存未赋码药品的处理上:部分地区设定了清理时限,到期后不允许继续销售;有的地区的政策则未提及如何处理,或默许其继续纳入“白名单”管理。

  药店经营者应认真对照本地政策,尽快完成追溯系统入驻、扫码设备调试等工作,按要求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上传工作,同时妥善处理好库存未赋码药品。

  3.水银体温计、血压计将禁止生产

  根据原环保部会同相关部委2017年发布的第38号公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自2017年8月16日起对我国生效,其中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

  需要提醒药店经营者的是,禁止生产并不等于禁止销售,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无需对库存产品过度担忧。

  近期市场上出现的水银体温计抢购潮,建议药店经营者理性看待。事实上,囤货完全没有必要:一方面,水银体温计不仅易碎且汞作为有毒可挥发重金属,一旦泄漏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另一方面,电子体温计等替代产品技术已成熟,精准度、便捷性更优,早已成为市场主流。药店不应盲目跟风囤货,反而应该优化产品结构,加大安全便捷的替代产品备货力度。

  4.原育发类等5类化妆品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从2026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再生产、进口、销售上述5类化妆品。

  对于此前布局这些化妆品的药店而言,应提前排查库存,及时清理相关产品,避免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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