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法规修订情况,经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同意,我局决定动态调整《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将“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的事项类型调整为“公共服务”;将“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和“对‘药品销售证明书’的出具”的设定和实施依据调整为“《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113号)”;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设定和实施依据中的“《河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办法》”的文号调整为“冀药监规〔2025〕3号”;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名称规范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告知”,事项类型调整为“公共服务”,设定和实施依据调整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名称规范为“互联网药械信息服务备案”,设定和实施依据调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123号)”。现将调整后的《清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