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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店被重罚110万
来源:四川执业药师圈、湖北药监 2026-03-30 10:48:50

  近日,一起行政处罚公告引发关注。广东省一药店因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违规网上卖药等多项问题,被处罚款110万,没收违法所得49.76万,吊并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关人员被处10年及以上期限“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案例显示,该药店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情节严重。

  另外,该药店在某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网络销售报告,并且违反监管部门对其采取的暂停销售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并超出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药店违法行为涉及以下4个类型:

  1.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2.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3.网络销售药品未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网络销售报告;

  4.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部门作出以下处罚内容:

  (一)对药店作出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7,611.8元;

  2.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97,611.8元。

  (二)对药店投资人(负责人)陈××作出行政处罚:

  1.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对药店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江××作出处罚:

  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人民币20,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3.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000元。

  (四)对药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店长)方××作出处罚:

  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第三项、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提醒

  1.上述药店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供了虚假材料证明,这种情节十分严重,直接导致处罚加重。药店企业如果被发现“骗证”,直接吊销证件并没收违法所得,再加上高额罚款。

  所以,药店必须遵守行业准入规则,弄虚作假的代价非常沉重。

  2.上述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同样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节。药店要把GSP管理作为日常标准不能马虎,如果门店因管理失职被暂停药品销售,门店须严格执行,对于监管指令不可阳奉阴违。

  3. 上述药店在线下实体门店被暂停经营的情况下,线上销售却未停止,并且未履行法定的网络销售报告义务。

  无论线上线下,药品销售全渠道监管是大势所趋,药店在“线上线下”的运营管理要一碗水端平,不要把线上当做监管盲区。

  4.这次不仅处罚药店本身,还追责到企业投资人、执业药师、门店店长。这意味着,药店人员违法,不能以“门店行为”为借口推卸自己的法律责任。

  药店从业人员须深刻认识到,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药品领域违法成本极为高昂。一旦发生违法行为,个人职业生涯及经济收入将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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