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全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为深入贯彻《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票据管理,进一步压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挂靠走票”等违法行为,筑牢药品质量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就全面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票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要求
全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落实药品购销票据管理法定责任,建立健全票据开具、索取、核验、留存、归档、追溯全流程管理制度,确保票据(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随货同行单)、账目(财务账目、购销记录等)、货物(实际药品)、款项(资金流向)全程相符、信息完整、可查可溯,坚决杜绝无票购销、虚开发票、伪造票据、票货分离、账实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药品批发企业
1.销售药品必须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发票需列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核心信息;因开票系统限制无法全部列明的,须附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清单注明对应发票号码,内容与实际交易一致;
2.销售药品须同步附随货同行单(票),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确保发票、清单、随货同行单(票)单三者内容对应、金额一致,做到票货同发、票账同步;
3.采购药品时,须主动向供货方索取发票、随货同行单(票),到货后逐批核验票据、账目与药品实物,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严禁票据不符、信息缺失的药品入库上架。
(二)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品零售企业)
1.购进药品须主动向供货方索取发票、随货同行单(票),严格核验供货方票据与药品实物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核对一致、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上架销售,严禁购进无票药品;
2.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销售凭证,注明药店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企业、批号、规格、数量、价格、销售日期等信息,不得开具虚假、空白或信息不全的销售凭证;
3.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采购配送药品的,需建立内部票据流转台账,确保门店可追溯对应采购票据。单体药店独立采购的,须完整留存所有购进票据及验收记录。
(三)医疗机构
1.购进药品须主动向供货方索取、留存合法发票、随货同行单(票),逐批核对票据、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完全相符,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用于临床;
2.严禁接受无合法票据、票据伪造变造、来源不明的药品,严禁账外采购使用药品。
二、加强票据开具与核验管理
1.票据开具主体必须合法,购销双方名称、税号、地址等信息真实准确,严禁代开、虚开、套开发票,严禁票据抬头与实际交易主体不一致。
2.票据信息不得涂改、缺项,药品通用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关键内容必须与药品实物、购销合同完全匹配,严禁模糊开票、笼统开票。
3.货款资金流向须与票据购销双方一致,严禁货款体外流转、资金与票据主体不符等违规行为。
4.所有票据须加盖对应企业合法印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出库专用章),无有效印章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
三、强化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管理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票据管理工作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中的基础性作用,将规范票据管理作为防范药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迅速传达部署至辖区各相关单位,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全面开展自查整改,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要将本通知要求纳入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整治重点,常态化开展票据合规性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票、账、货不一致等违法行为(其中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或索取),一经查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符合法定吊销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依法依规实施行业禁入措施。涉事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税务部门,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监管震慑,切实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药品市场环境。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